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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8凯发(中国)天生赢家·一触即发|问责的板子要高高举起更要重重拍下

发布时间:2025-02-22 10:33:21    次浏览

管党治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,不妨先抓住问责工作这个牛鼻子,有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问责中都感受到从严治党的信念。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。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,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,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,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。俗话说,动员千遍,不如问责一次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,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、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,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“两个责任”不力等问题。截至今年5月底,全国共对4.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。问责工作亟待纳入制度化轨道。尽管问责工作持续深入,但问责方面的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,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、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。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,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。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、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,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,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、事项过于原则、方式不统一等问题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,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,出台专门的问责法规,实现问责内容、对象、事项、主体、程序、方式的制度化、程序化。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,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,即谁来问责、对谁问责的问题。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,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。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(党组)、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(党组)、纪委(纪检组),也分解到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政法等工作部门,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,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、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。对于“对谁问责”的问题,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。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,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,包括中央部委党组、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。同时,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,突出了“关键少数”,特别是一把手这个“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”,更其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。问责的情形更加明确具体。条例明确规定,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,就要进行严肃问责。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:党的领导弱化,在推进各项建设中,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;党的建设缺失,党组织软弱涣散,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;全面从严治党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;维护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;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;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。6种问责情形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,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,对引咎辞职、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,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,纪法分开、纪在法前的原则。问责的方式更加规范。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,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,包括批评教育、作出书面检查,等等。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,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,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,包括检查、通报、改组。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,包括通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;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。条例规定,这些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实行“终身问责”,倒逼党员领导干部不敢、不能和不愿失职失责。条例特别规定,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“终身问责”彰显了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原则,问责决不能搞下不为例、网开一面。问责的板子要高高举起更要重重拍下。管党治党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,需要做的工作很多,不妨先抓住问责工作这个牛鼻子,有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问责中都感受到从严治党的信念。